年长沙卓公积金提起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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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长金管发〔2012〕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 在本市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四)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 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

2)遇地震、冰灾、洪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

(六)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十)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

(十一)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三) 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四)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虽已被担保公司代偿但尚未还清的。

第三章 提取证明资料、提取时限及提取额

第六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二)缴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办理,如本人因故不能办理的,可委托同一户口内直系亲属或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并将所提取公积金打入本人个人账户。委托同一户口内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交受托专管员身份证及专管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提取金额必须进入缴存人龙卡或指定的缴存人的银行个人储蓄账户。

第七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另行提交相应提取资料,并按以下规定的提取时限、提取额度提取: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

(1)提取资料: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3年内提取;

(3)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的

提取资料: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

(1)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3年内提取;

(2)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套自住住房的计税总额(不含住房补贴金),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3、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

(1)提取资料:购房合同、经济适用房计划批文、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清册)、购房发票(收据)。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提取;

(3)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1)提取资料: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房款付款凭证;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5年内提取;

(3)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套自住住房的计税总额(不含住房补贴金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提取资料: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报建之日起3年内提取;

(3)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3年内提取;

(3)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

(1)提取资料: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最近6个月的还款明细(或还款存折)。

(2)提取时限:可自正常还贷起十二个月后申请提取,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时间须在12个月以上;结清贷款的,可自结清之日起3年内申请提取。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提取资料:《借款合同》;

(2)提取时限:可在贷款期间每年提取一次,但每次提取间隔时间须在12个月以上;结清贷款的,可自结清之日起3年内申请提取;

(3)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应保留不低于贷款额度的10%。以后每年可以还贷提取,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

(四)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

(1)提取资料:租住本市廉租房、公租房的,提交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6个月以上房租支付费用凭证;租赁私人住房的,提交房产部门登记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6个月以上房租支付费用凭证;

(2)提取时限:可自租房满6个月后申请提取,租期每满6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

(3)提取额度: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出的房租;可提取额计算公式为:月房租-家庭实际月收入×15%。提取金额至百元。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提取资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

(2)提取时限:自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6个月可提取一次;

(3)提取额度:提取金额至百元。

(六)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1、遭受重大疾病的

(1)提取资料:县级以上医院的重大疾病确诊证明、治疗费用发票、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提取时限:治疗期间可每年提取1次。

(3)提取额度: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治疗费用,提取至百元位。

2、遭受重大灾害的

(1)提取资料: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提取时限:提取1次,可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

(3)提取额度:提取额不得超过的个人负担的重大灾难实际损失,提取至百元位。

(七)职工离(退)休

(1)提取资料:退休批文或退休证;

(2)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八)出境定居

(1)提取资料: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2)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提取资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离职证明)、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一至四级残疾人证)。

(2)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十)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1)提取资料: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离职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户口准许迁出本市证明。

(2)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

(1)提取资料: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离职证明);

(2)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一)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1)提取资料: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2)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应当予以核实,并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填好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由单位专管员核实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改制、破产、注销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第九条 缴存人持提取资料和单位核实盖章的《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2份到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第十条 审批人对《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对缴存人提供的有关提取资料,按本办法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退还缴存人。

第十一条 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在《申请书》填写提取金额、签名并盖提取审批章。

第十二条 审批人将符合提取规定的缴存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上进行资料录入。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应将提取资料退还缴存人,并告知退件原因。

第十三条 缴存人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提取承办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凡在审核、审批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擅自扩大或更改提取对象、范围和条件的,徇私舞弊和违规操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所有款项本息,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为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三)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缴存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铁路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铁路分中心提取规则》应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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