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年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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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企业职工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病假:

1、病假的医疗期。

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解释,以及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病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109号)的规定,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事假: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北京最低工资标准2015是多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昨日发布信息,集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等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六项标准调整后将惠及本市314.2万人。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上调160元

根据中央“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的精神,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560元调整为1720元,增加160元,增幅为10.3%。

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6.9元提高到每小时18.7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0.8元提高到每小时45元。

此项调整自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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