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离休干部卓待遇和生活待遇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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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的住房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如何?离休干部住房待遇好吗?

离休干部的住房待遇问题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项目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诈骗罪辩护技巧。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 债权。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

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债权债务纠纷。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购房须知。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

离休干部的住房分配问题

住房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国发[1983]193号规定: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的高级知识分子。在全国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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