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最低工资标准已连续6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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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啦!17日,编者从枣庄市人社局获悉,从3月1日起,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高,分1450元和1300元两档,分别较去年提高100元。自2010年以来,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连续6年上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全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山东省政府最终确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分别为1600元、1450元和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4.5元和13元。

其中,枣庄执行其中的两档标准。市中区、滕州市执行第二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4.5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执行第三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为13元。

编者了解到,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3月1日起执行。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按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则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最低工资制度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对于我国目前如此大规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多数持肯定的态度,但也有一些经济学家对此提出质疑,甚至建议取消最低工资制度。

一些人认为,最低工资标准除了会扭曲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更主要的是,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了企业劳动力成本,对企业、尤其是利润率低的中小企业产生致命打击,导致企业裁员,加剧失业,使得本应受政策保护的弱势劳动群体难以进入劳动力市场,违背了最低工资立法的初衷。

另一些人认为,适时制定、标准适度的最低工资从整体来看并不会对中小企业产生较大的负效应,反而会引导企业依靠改进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来提高竞争力,为企业提升产业层次、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供机遇和可能。

最低工资制度的优点有什么?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能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中小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根据《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到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要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目前,各地正朝着这一目标稳步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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