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职工社保病假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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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病假的同时,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呢?职工病假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详细规定了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参保人群等。其将上海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的适用范围涉及原参加小城镇综合保险的上海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原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有不少企业的福利待遇较好除了基本的医疗保险外,还对职工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

麦丰律师表示,依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对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当员工身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病休息的时候,法律上处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设立了医疗期这一概念。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患病或者因工负伤而解除劳动合同。麦丰律师表示,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实践中,有一些单位对医疗期会有特别约定,如果特别约定的医疗期长于上述规定的,则医疗期就长。

麦丰律师表示,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足到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麦丰律师表示,当员工身患疾病,已获得医院的病情证明或者病假单,进入医疗期时,也要注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些员工认为既然我身处医疗期,无论如何单位都不可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这种想法是不可取的。特别提醒患病员工注意的是,即使手握医院的病假单,仍需要履行正常的请假程序。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满足下列情形,单位依旧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医疗期”并不是“保险期”,对于员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基于员工对单位规章制度的遵守的情况下。

其次,实践中,许多单位对于“旷工”以及“旷工”条件下违纪解除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至少在请假程序上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麦丰律师提醒,因为病假与企业的考勤制度直接相关,如果当单位进行过善意告知并且敦促劳动者依照规章制度履行请假程序的情况下,员工如果实际上可以遵从请假程序而未请假的情况下,既未至公司提供劳动又未及时请假,则有被公司开除的风险。只有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才能安心享受医疗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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