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剩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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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1日起施行。在教师节来临之际,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就与广大教师息息相关的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据了解,根据新《办法》,禁止单纯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考核中小学教师;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此外,还首次提出推行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据了解,与1998年制定施行的老《办法》相比,今年8月起施行的新《办法》强化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如: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第十九条明确,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新《办法》在修订中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管理,教师培养培训上的职责。如第十三条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心理健康等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各项教师管理制度的落实”。

新《办法》是在去年“万宁事件”后加快修订的,其中加强了对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行为规范的要求,如第十三条进一步强调“完善师德考核制度,……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新增第三十一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十二项教师不得出现的具体行为,如“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的”、“骚扰、猥亵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吸毒、赌博、酗酒或者在学校公共场所吸烟的”等,教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处分或者解聘。

新《办法》突出了特殊教育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这“两类教师”的倾斜支持,其立法实质是促进教育公平。并首次提出推行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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