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最低工资标准上涨10%将于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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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

红网湘潭站2月15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谭蓉 通讯员 李荀龙)2月13日,从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传来消息,根据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和湘潭的经济发展水平,湘潭最低工资标准正式出台:市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90元/月,与相比上涨10%。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湘潭市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 元/小时;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

“按照惯例,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这次湘潭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上涨10%,县(市)上涨9.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上涨8%,县(市)上涨9.2%。从2013年开始湘潭最低工资标准实现了与长沙、株洲同步,居省内最高档次。”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还告诉我们,湘潭现有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已远远超过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的人工成本不会因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明显增加,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企业及实体经济并不会构成太大影响。

另外,湘潭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2013年,执行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至11月30日。今年全省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作了统一调整,不再跨年度。因此,湘潭最低工资标准也将从1月1日开始执行,201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将延续至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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