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泉区教育局年中小学幼儿园招生报名时间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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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新生入学工作,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皖教基〔2016〕4号)和《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阜教基〔2016〕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颍泉区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划片、就近、免试”和“三个一致”的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与其父母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地址一致;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二、合理划定学区
(一)区教育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办学能力、班额规定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的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河流等,采取单校划片的方式,使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与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合理拟定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通过区政府或区教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接受社会监督。义务教育学校要在学校公示栏、学校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本校学区范围。
(三)学区划定后将保持稳定,确需调整时须区政府同意。
(四)学区无缝覆盖,为每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一个免费的公办学校学位。
三、新生入学(园)办法
(一)公办小学新生入学。凡户籍在我区、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公办初中新生入学。持小学毕业证书,与父母居住一致的房产证、与父母身份证一致的户口簿、毕业学校打印盖章的电子学籍表,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登记入学。
(三)幼儿园入园工作。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实行免试入园。幼儿园小班入园年龄为3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完整的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幼儿园报名。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招收本小区内适龄幼儿。幼儿园新生班额不超过35人,控制好班额,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要经区教育局同意后,报物价部门备案同意,并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民办学校新生入学。
1.民办学校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办学能力,依法依规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
2.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经区教育局同意,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规模时,由区教育局统筹,采取随机派位等办法录取。
3.严禁通过选拔性考试、测试招收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
4.严禁超出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人数和超班额招生。
5.不得以举办“实验班”、“双语班”、“重点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
(五)特殊群体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安排好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在学区内随班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无法接受随班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集中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按照国家关于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无障碍入学政策,保证其受教育权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入学,需提供如下材料:①学生家长的书面申请;②户籍证明;③户籍在外地的须出具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户籍在本区的须出具所在辖区中心学校出具的《就学联系函》);④社保卡和务工有效合同;⑤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或者在学区内居住1年以上的租赁房屋合同、社区证明和水电气缴费凭证等);⑥入七年级就读的还需要提供小学当年颁发的毕业证书。上述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按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若学区内学校学位已满,可统筹、协调安排到相关公办学校就读。
3.个体工商户子女入学,凭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房产证(或居住证)、社保卡、水电气缴费凭证、户籍所在地户口簿等有效凭证,到居住地所在学区登记入学。
4.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可在居住地学区安排入学。企业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可比照执行。
5.现役军人子女新生入学,按阜阳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阜教基〔2012〕22号)和《阜阳市教育局转发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教基函〔2013〕35号)精神办理。
6.渔民子女按照其上岸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学区入学。
7.对父母双亡的孤儿,在实际监护人居住地学区入学。
(六)因特殊情况造成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本区,另一方在本区工作,其户口随另一方在本区生活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2.房屋拆迁户。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学区入学;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证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拆迁户以实际居住地学区入学。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和原房产证、水、电、气使用发票等原始证明材料。
3.共有房产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入学的依据;空挂户不能作为学位分配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挂靠在某一亲友处(非适龄儿童、少年的直接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颍泉城区挂靠在某亲友处,但在颍泉城区无房产且不在颍泉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小孩应回父母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实际长期居住(确认的学籍登记表)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租赁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4.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以房产局开具的父母双方无房产证明为凭证),且实际常住(要有相关证明材料)、户口从未迁移过(以户口簿记载为凭证),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其入学学区。
5.全家已实际入住新购房屋一年以上,但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迁移户口的家庭,凭购房合同和发票、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发票、社区证明等凭据,在入住的新购房屋地学区入学。
6.因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需向现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提供有效证明,连同户籍、水、电、气使用发票等材料报学区所在学校,学校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安排入学。
7.对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学区内的自建房户,需要提供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水、电、气使用发票(一年及以上),按自建房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8.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区教育局依据政策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协调解决入学问题。
四、完善入学招生机制
区教育局将结合我区推进义务教育区域均衡发展的实际,加强领导,成立组织,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维护入学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和民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入学,不准搞任何形式的选拔考试。严禁任何中小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小学向初中推荐择校生源;严禁初中向小学摸底,索取优质生源;严禁学校签约录取学生;严禁任何公办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款或以后勤服务公司社会化的运作方式收取入学费用。严格按照标准控制班额,严格实行平行分班,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实验班”、“提高班”、“创新班”、“英语班”等。任何学校均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
五、时间安排
(一)5月中旬起,区教育局组织生源调查工作,划分、调整好学区、组织招生学校按规定条件对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摸底核查和登记(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人员子女)。
(二)7月上旬,各中小学组织招生登记报名,对符合“三个一致”条件的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第一次公示应入学人员名单。同时民办学校组织招生登记报名,并公示入学人员名单。
(三)7月中旬至7月下旬,审核特殊群体和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材料,并公示符合入学政策的人员名单。
(四)8月中旬,幼儿园报名
(五)8月中下旬,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六、相关要求
(一)实行阳光招生。区教育局将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学区范围、招生日程、录取办法、招生结果、咨询方式、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途径等相关信息,让学生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相关入学政策,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畅通招生入学举报渠道,设置咨询(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方式,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为学生入学提供全面周到的咨询服务。
(二)规范学籍管理。按照规定细化学生学籍的新建、录入、调取和转学各个环节的管理,通过学籍系统控制学校招生计划,遏制学生无序流动。规范入学手续,将学生原始入学依据材料复印存档,作为学生纸质档案材料。如实在学籍系统中录入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是随迁子女等相关信息。对无身份证号码入学的学生材料予以严格审核,确保身份信息准确无误。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6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的规定,严格实行“一生一籍”,不准重复注册学籍。对于擅自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有直接责任人全部承担。
(三)严明入学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区教育局将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切实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监管和监督责任,严格招生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新生入学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入学招生的监管。我区将采取严格措施,坚决制止民办学校招生过程中的考试招生、择优录取、无序竞争、恶性抢夺生源、重复招生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经区教育局审核,并及时在学校和区教育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含以下内容: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层次及分类招生人数;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书籍、薄本、资料费、食宿费等及其他杂费的收费标准等。其招生简章和广告用语必须规范,有关内容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区教育局相关规定一致,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宣传和虚假承诺。违规招生一经发现要依法纠正,对于拒不执行改正的,停止或减少其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
(五)加强对招生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学区划分和变动未按规定程序执行的;
2.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3.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和特长生的;
4.未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的;
5.巧立名目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及其他乱收费的;
6.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新生学籍的;
7.未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公开公示要求的。
(六)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民办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细化各自的入学方案或实施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新生入学工作。具体实施办法于7月5日前报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监督电话:2256793,咨询电话228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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