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入学政策年龄最新规定,放宽入学政策年龄最新消息
2020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2020年8月22日以后,如个别学校学位仍有空余,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最多可由2014年8月31日延后至2014年12月31日,学生信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录入。
盘锦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19〕106号)和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印发的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全市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形势,现就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公平为目标,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全力做好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
2.根据省教育厅的相关要求,结合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自2020年起,建立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生平台”)(网址:http://47.105.38.168;手机端:关注“盘锦微教育”微信公众号-政策发布-2020招生入学报名)。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通过招生平台实现网上报名、网上审核、网上录取。非经过招生平台录取的学生,一律视作无效招生。
3.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等形式代替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4.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严禁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
5.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居住证作为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的依据之一,居住证持有人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于符合优待条件的烈士子女、军人子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子女以及其他各类优待对象,各县区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6.各学校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分班,合理排座,不得设置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奥数班等,班与班之间学生数原则上相差不超过2人,不得根据考试成绩编排座位。
7.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拒绝经过招生平台录取的学生入学,学籍建立完全以招生平台的录取结果为准。学生和学籍不得分离,即“籍随人走”。
二、招生原则
1.属地划分原则。
各县区教育局负责域内所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主管教育局根据各学校办学条件、域内常住人口等情况统一制定并发布。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严禁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2.划片招生(对口升学)原则。
各县区教育局要根据学校布局、常住人口的变化等因素合理划分招生片区,小学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招生,初中可根据域内实际情况采取对口升学或划片招生。公民办学校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招生应遵照对口直升的原则,学校招生计划优先满足本校小学毕业生的就学需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3.批次录取原则。
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根据报名条件设定批次录取顺序。当同一批次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当某一批次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进行录取,此过程面向社会予以公开。
4.公开透明原则。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简章)等通过招生平台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过程的关键环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家长代表进行监督,切实保证招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5.控制择校原则。
为规范招生秩序,防止因择校而产生的转学现象,凡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申请变更就读学校,需在2020年招生工作结束后,由主管教育局按照《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6.人文关怀原则。
盘锦市户籍的孤儿可在户籍所在地根据意愿选择学校就读,由县区教育局负责安排。
三、主要内容
(一)小学阶段招生
1.入学信息登记。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2020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2020年8月22日以后,如个别学校学位仍有空余,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最多可由2014年8月31日延后至2014年12月31日,学生信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录入。
7月1日-7月5日,适龄儿童家长可通过招生平台或到申请入学学校登记孩子入学信息,选择报名学校(现场报名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初审)。7月5日为小学入学报名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和报名学校。
2.公民办小学入学信息真实性审核。
7月6日-7月10日,各小学根据申请就读本校的学生信息,采取现场或网上审核的方式进行初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学生由平台发放真实性审核通过信息。
3.民办小学录取。
8月10日-8月11日,全市各民办小学录取,如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采用随机派位方式录取,此过程由市教育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等全程参与。已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不再参与公办小学录取。对于确需申请回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需待公办小学招生工作结束后,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入学条件、学校学位等情况统筹安排。录取通过的学生由平台发放学生入学通知。
4.公办小学录取。
8月12日-8月13日,首次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学生重新选择公办小学进行报名,录取条件与未报名参与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一致。
8月14日,各小学根据申请就读本校的学生信息,采取现场或网上审核的方式进行初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学生由平台发放真实性审核通过信息。
8月17日-8月21日,全市各公办小学录取。各学校根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录取方案、划定的招生范围、制定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依次进行录取。超过招生计划的批次要进行随机派位,具体时间由各县区教育局确定。
8月22日以后,各县区统筹未被录取的小学学生入学。
录取通过的学生由平台发放学生入学通知。
5.统筹居住地入学政策。
本市小学招生面向本市户籍、本地居住以及来盘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不招收外市户籍且不在盘实际居住的儿童入学。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和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就读,具体办法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初中阶段招生
1.小学毕业信息核对及报名。
6月29日-6月30日,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域内各小学毕业生信息导入招生平台。
7月1日-7月5日,各县区有序组织域内小学六年级学生家长进入招生平台,对学生信息、户籍地址、居住地地址等入学关键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家长应及时凭有效证件到学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
学生各项信息核对无误后,学生家长可通过招生平台或到申请入学的初中进行报名。7月5日为初中入学报名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和报名学校。对于现就读于我市民办学校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如非盘锦户籍且不满足在盘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条件,建议选择对口直升方式,如因不满足市内其他初中的招生条件导致不能被盘锦各初中录取的,由家长自行协调回原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读。
对于符合申请回盘就读初中条件但毕业于外市的小学毕业生,由初中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入学材料并录入学生信息。
2.公民办初中入学信息真实性审核。
7月6日-7月10日,各公民办一贯制学校审核本校学生直升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核。
各小学根据申请就读本校的学生信息,采取现场或网上审核的方式进行初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学生由平台发放真实性审核通过信息。
3.民办初中录取。
8月10日-8月11日,全市各民办初中录取,如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采用随机派位方式录取,此过程由市教育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等全程参与。已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不再参与公办初中录取。对于确需申请回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待公办初中招生工作结束后,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入学条件、学校学位等情况统筹安排。录取通过的学生由平台发放学生入学通知。
4.公办初中录取。
8月12日-8月13日,首次报名民办初中但未被录取的学生重新选择公办初中进行报名,录取条件与未报名参与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一致。
8月14日,各初中根据申请就读本校的学生信息,采取现场或网上审核的方式进行初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学生由平台发放学生入学审核通过信息。
8月17日-8月21日,全市各公办初中录取。各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制定的录取方案、划定的招生范围、制定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依次进行录取。超过招生计划的批次要进行随机派位,具体时间由各县区教育局确定。
8月22日以后,各县区统筹未被录取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录取通过的学生由平台发放学生入学通知。
5.统筹居住地入学政策。
招生对象为一是盘锦市小学应届毕业生,二是符合户籍、住房、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报名条件之一的外省市小学应届毕业生,不招收外市户籍且不在盘实际居住的小学毕业生入学。对于毕业于外省市的小学毕业生申请回(来)盘就读初中,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盘锦市内户籍;
(2)在盘锦市实际居住,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有盘锦市的不动产证(或购房全款发票、网签备案合同);
(3)在盘锦市务工随迁,法定监护人能够提供盘锦市社保缴纳证明;
(4)法定监护人具有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放的盘锦市居住证。
公民办寄宿制学校在审批地招生范围内招生,不得超范围招生。
(三)民办学校招生
1.公布招生简章。
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简章等相关信息在招生平台以及市教育局网站进行公布。
各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民办一贯制学校招生计划除满足本校小学毕业生的需求外,非本校小学毕业生报名大于剩余招生计划,一律实行随机派位录取。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
2.实施网上报名。
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招生和录取。7月1日-7月5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和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小学毕业生须在招生平台填报志愿,每人可填报1所民办学校参加电脑随机录取,并可选择性填报1个民办学校调剂志愿。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核减该校3年的招生计划。
3.2021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排和要求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定,各类学校不得提前开展招生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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