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教委年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报名时间工作意见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各学区办、各中学校: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16〕22号)精神,结合当前全区教育实际,现就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促进教育公平;坚持招生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夯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成效;坚持稳中求进,完善招生制度设计,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学生,儿童入学政策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以及乱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应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几江、鼎山学区要利用空余学位尽力分类安排城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空余学位安排满额后,协调德感学区的学校接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本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
3.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正式用工合同、营业执照、摊位租赁合同或居委会出具的务工证明)和在江津区缴纳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
4.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残疾儿童入学
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四)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核定备案的办学规模,合理安排当年的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招生方案经区教委审定备案后方可开始报名,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报名时间与公办学校同步(即6月20日开始报名审核)。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可采取电脑派位、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控制办学规模
各学区和学校要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逐步消除“大班额”,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二)合理划定招生片区
农村学校要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和“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片区。几江、鼎山、德感和双福等人口密集、学位紧张、择校冲动强烈的城区学校,可采取多校划片等群众接受的方式进行招生。
江津中学初中招生实行多校划片,计划招生300人。具体名额分配为:四牌坊小学103人、向阳小学51人、菜市街小学62人、西城小学48人、五举小学3人、高牙小学4人、荣华学校3人、江津实验小学26人。
(三)规范招生程序和时间
1.发布招生信息。5月18日起,各学区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布招生计划,分别对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和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儿童登记调查,并向社会发布空余学位通告,确定招生范围。
2.报名并审核材料。报名时间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渝教基〔2016〕18号)规定,即从6月20日起,公办小学开始报名审核,公办初中待各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报名审核。7月20日开始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四)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作用
基教科要全面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组织小学入学、小升初工作,引导学生合理流动。学生学籍一经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调取其学籍。学生学籍确需在区内学校间调取的,必须经区教委同意;在区县间学校调取的,必须经市教委同意。
(五)妥善解决招生中的特殊问题
1.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跨区县(自治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也可按照相关政策在毕业学校所在地申请就读初中。
3.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区内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入学。
4.区重大工程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统筹安排入学。
(六)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教委相关科室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稳定、有序、顺利开展。今年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要早谋划、早启动、早安排。各学区和学校要完善方案、制定预案,注重舆情搜集,加强招生研判,做好民意预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按照预案妥善处理。要加强“阳光招生”,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学校微信公众平台作用,广泛持续地宣传招生政策,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招生纪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决执行“六不准”:即不准提前招生、不准擅自跨范围招生、不准举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准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不准择校乱收费,不准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对违反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学校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各学区和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区教委;招生报名完成情况须于7月20日传区教委基础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