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赵作海冤案件始末揭秘,赵作海冤案是怎么形成的(三)
这一案例的曝光引起了司法界的反思。
超期羁押被称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三大难题之一。据权威部门的统计,1993年至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超期羁押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
2000年全国九届三次人大会议上,陕西人大代表刘三阳提交了《关于对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行“拖案”责任追究制的建议》,认为“拖案”数量多、涉及面广,对社会稳定影响大,所造成的危害绝不亚于错案。
200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超期羁押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在当年6月底之前要全部纠正。
《通知》还特别提到,“在清理纠正超期羁押案件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疑难、认识不一致而久拖不决的案件,可以专题报告党委、人大、政法委,促进问题的积极解决。”
在此背景下,赵作海案再次启动了司法程序。
2001年7月,中共商丘市委政法委召开协调会,政法委和公、检、法三部门经研究认定,该案尸源问题没有确定,仍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不予受理。
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王长江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在柘城县检察院召开,决议要求公安局去做DNA鉴定,确定尸源。”
但DNA鉴定报告最终无法形成结论。赵作海又被持续羁押了1年多。
时间到了2002年,政法系统解决超期羁押的决心越发强烈。
5月31日,在山东省潍坊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经验交流会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超期羁押案件的督办力度,检察环节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要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纠正。
这一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等部门,为了解决超期羁押这个“老大难”问题,联合下发了《河南省刑事诉讼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文件细化了案件在各个诉讼环节中的时限和责任划分,包括检察院要及时向办案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据官方数据,到2002年底,河南省共计清理超期羁押5000余人,遗留超期羁押案件20余人,基本实现了无超期羁押现象。
在此期间,赵作海案再度过堂。
2002年,八九月间,商丘市委政法委第二次就赵作海案召开协调会。
最终的结果是:赵作海案具备了起诉条件。
当年,决定赵作海命运的这次协调会,公检法三家各方的具体意见如何?由于与会者三缄其口,会议纪要无从寻觅,至今仍是一个谜。
《中国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