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经费可携带 教育公平又进一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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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对于各地推动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中央财政如何逐步从“以奖代补”过渡为专项转移支付,使之成为经费投入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值得认真研究。从地方财政的角度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此外,对于一些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而言,进一步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的市级财政统筹至关重要。

从长远发展看,逐步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将会成为解决随迁子女异地就学的一项重要制度变革。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期,在探索解决随迁子女异地就学问题时,围绕如何实现教育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向非户籍所在地转移,曾经有地方提出了实施“教育券”的设想和建议,但因为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而被搁置。事实上,从建立随迁子女教育经费投入分担机制的角度看,此次财政部提出的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是着眼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教育经费转移的改革尝试,具有制度变革的意义和价值。

可以说,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目前在技术层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随着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特别是“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对随迁子女就学状况实施动态监管和全程跟踪,从而使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变得更加规范有序。当然,由“籍随人走”逐步走向“钱随人走”,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实现教育经费转移,还需将操作环节做实做细,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工作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转移,虽然主要涉及的是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经费职责分担,但离不开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由财政部主导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的做法,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好随迁子女异地就学问题,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固然重要,但这毕竟不是唯一的因素,流入地接收随迁子女就学的主动意识和大局观念同样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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