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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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唱国歌时,应当着装得体,精神饱满,肃立致敬,有仪式感和庄重感;自始至终跟唱,吐字清晰,节奏适当,不得改变曲调、配乐、歌词,不得中途停唱或者中途跟唱;不得交语、击节、走动或者鼓掌,不得接打电话或者从事其他无关行为。

■运动赛会时,除遵守一般要求外,国歌奏唱仪式开始前应当全体起立;比赛中遇奏国歌的情况,在不违反竞赛规则的前提下,应当遵循裁判指示暂停比赛活动。

■各类学校要将国歌歌词和曲谱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小学、幼儿园要组织学生学唱国歌。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指出,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歌凝结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全部奋斗,是鼓舞人民奋勇前进的强劲旋律,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鲜活教材。热爱、尊重国歌,学唱、传唱国歌,规范、普及国歌奏唱礼仪,对于激发人们爱国报国情感、培育和践行*,具有重要作用。

为更好发挥国歌在推进*建设中的教育引导作用,《意见》就规范国歌奏唱礼仪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关于国歌奏唱场合。

国歌可以在下列场合奏唱。重要的庆典活动或者政治性公众集会开始时,正式的外交场合或者重大的国际性集会开始时,举行升旗仪式时,重大运动赛会开始或者我国运动员在国际体育赛事中获得冠军时,遇有维护祖国尊严的斗争场合,重大公益性文艺演出活动开始时,其他重要的正式场合。

国歌不得在下列场合奏唱。私人婚丧庆悼,舞会、联谊会等娱乐活动,商业活动,非政治性节庆活动,其他在活动性质或者气氛上不适宜的场合。

第二,关于国歌奏唱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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