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公安机关委托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办理户口迁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
办事依据
户口办理规范
办理条件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2.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结婚证明、房屋产权证。
3.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4.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调入单位证明。
5.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投靠子女落户: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6.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凡2001年1月1日以后户口迁入西部的,如果今后本人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要求将户口迁回的,凭《户籍证明》,原迁入地《户口簿》。
7.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办事流程
派出所在受理群众户口申报过程中,凡手续、材料不齐的,应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1);手续、材料齐全,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应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附件2)
办理时限
1.凡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的事项: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手续,应当场予以办理。对材料不全的,应先受理,待补全手续后确保第二次办成。
2.凡派出所受理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只要符合条件,所规定的材料齐全,派出所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并批复给派出所,派出所必须在接到批复即日起三天之内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