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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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区外户籍且在梧州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人员,可前往梧州市户籍派出所中任意一个办理身份证业务。

办理时须本人持以下证件之一:

①户口本;

②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③居住证;

④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居住证;

(二)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三)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四)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约2个月即可领到新的二代身份证。需要注意的是,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或因户籍信息变更后需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仍须回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目前也无法跨省异地办理。在广西区外的广西户籍居民,目前也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等业务,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五种情形不予受理:

①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②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③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④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⑤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梧州市各(县、市)区户籍受理点及地址信息

万秀区

窗口名称

电话

地 址

万秀分局户政中心

0774-3999835

长洲区西环路上段7号

夏郢派出所

0774-3999798

夏郢镇夏郢街金鸡山一区10号

长洲区

窗口名称

电话

地 址

长洲分局户政中心

0774-3856705

长洲区新兴二路125号

倒水派出所

0774-5725132

倒水镇文明路98号

龙圩区

窗口名称

电话

地 址

龙圩分局户政中心

0774-2729369

龙圩区龙圩镇银泰路1号

新地派出所

0774-2900086

新地镇新街1号

大坡派出所

0774-2870026

龙圩区大坡镇罗顶街40号

广平、佛子派出所合署

0774-2700110

龙圩区广平镇广平新街31号

苍梧县

窗口名称

电话

地 址

旺甫派出所

0774-5720156

广西苍梧县旺甫镇新旺路21号

石桥派出所

0774-2930123

广西苍梧县石桥镇龙安街58号

沙头派出所

0774-2980123

广西苍梧县沙头镇平安街1号

人和派出所

0774-2780123

广西苍梧县岭脚镇人和街12号

岭脚派出所

0774-2950110

广西苍梧县岭脚镇岭脚街新建街28号

京南派出所

0774-2960001

广西苍梧县京南镇富吉大街2号

长发派出所

0774-2740016

广西苍梧县京南镇长发街50号

狮寨派出所

0774-2770123

广西苍梧县狮寨镇狮寨街1号

六堡派出所

0774-2970123

广西苍梧县六堡镇六堡街123号

木双派出所

0774-2730223

广西苍梧县木双镇双龙街8号

梨埠派出所

0774-2890223

广西苍梧县梨埠镇政通路8号

藤县

窗口名称

电话

地 址

城东、津北派出所合署

0774-7294186

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185号

城中、城西、水上派出所合署

0774-7282631

广西藤县藤州镇登俊路50号

潭东派出所

0774-7286988

广西藤县绣江路77号

南安、赤水派出所合署

0774-7183136

广西藤县塘步镇塘步街011号

天平派出所

0774-7387136

广西藤县天平镇天平街4144号

?南派出所

0774-7185136

广西藤县?南镇?南街龙湾港18号

象棋派出所

0774-7386139

广西藤县象棋镇象棋街2号

金鸡派出所

0774-7302298

广西藤县金鸡镇富民路17号

新庆派出所

0774-7385136

广西藤县新庆镇新庆街8号

岭景派出所

0774-7382136

广西藤县岭景镇岭景街449号

同心派出所

0774-7186142

广西藤县同心镇同心街52号

太平派出所

0774-7602324

广西藤县太平镇泰州北路27号

?江派出所

0774-7502169

广西藤县?江镇滨江路2号

东荣派出所

0774-7555136

广西藤县东荣镇东荣街1号

和平派出所

0774-7552012

广西藤县和平镇中兴街44号

平福派出所

0774-7556136

广西藤县平福镇平福街1号

古龙派出所

0774-7682002

广西藤县古龙镇古龙街30号

大黎派出所

0774-7558136

广西藤县大黎镇大黎街300号

宁康派出所

0774-7557234

广西藤县宁康乡宁康街40号

岑溪市

窗口名称

电话

地 址

城中派出所

0774-8222789

广西岑溪市岑城镇工农路98号

城南派出所

0774-8225388

广西岑溪市岑城镇解放大道277号

城西派出所

0774-8224109

广西岑溪市岑城镇玉梧大道西185-1号

城北派出所

0774-8224177

广西岑溪市岑城镇玉梧大道111号

樟木派出所

0774-8222513

广西岑溪市岑城镇工农路17号

马路派出所

0774-8531110

广西岑溪市马路镇石兴街266号

昙容派出所

0774-8381226

广西岑溪市马路镇昙容街1号

南渡派出所

0774-8561110

广西岑溪市南渡镇河西路100号

吉太派出所

0774-8571110

广西岑溪市南渡镇吉太街6号

水汶派出所

0774-8351110

广西岑溪市水汶镇新兴街1号

大隆派出所

0774-8331110

广西岑溪市大隆镇西宁街52号

梨木派出所

0774-8311110

广西岑溪市梨木镇梨水路39号

归义派出所

0774-8411110

广西岑溪市归义镇新圩社区东街82号

大业派出所

0774-8431110

广西岑溪市大业镇大业街126号

筋竹派出所

0774-8451110

广西岑溪市筋竹镇石井街12号

诚谏派出所

0774-8471110

广西岑溪市诚谏镇诚安街278号

安平派出所

0774-8131110

广西岑溪市安平镇安平街88号

糯垌派出所

0774-8111110

广西岑溪市糯垌镇岑苍路165号

新塘派出所

0774-8110155

广西岑溪市糯垌镇新塘村富民街79号

三堡派出所

0774-8151110

广西岑溪市三堡镇三美路88号

波塘派出所

0774-8511110

广西岑溪市波塘镇黄华路60号

蒙山县

窗口名称

电话

地 址

蒙山县公安局户政中心

18977448032

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湄江街北路18号

黄村派出所

0774-6182137

广西蒙山县黄村镇黄村街20号

汉豪派出所

0774-6242068

广西蒙山县汉豪乡汉豪街373号

陈塘派出所

0774-6215229

广西蒙山县陈塘镇陈塘街3号

文圩派出所

0774-6158221

广西蒙山县文圩镇文圩街88号

新圩派出所

0774-6116213

广西蒙山县新圩镇新圩村四组10号

来源:广西梧州在线警务

《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推动我区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取消参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对新落户城镇的农村籍大学生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自2019年12月1日起,我区农村籍大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社区、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集体户,为有意在我区城镇落户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落户便利。(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坚持义务教育全覆盖。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实行分类排序,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六条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已经确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因户籍改变受到影响,可以继续享有农村“三权”合法权益。其中,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原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扶贫办、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公安厅)

第七条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可优先办理不动产权证,享受免交不动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及免费邮寄居民身份证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财政厅、扶贫办)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人员可在当地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相关政策享受各级财政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

第十条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区内顺畅转移接续。(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当地享受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且可继续以农业转移就业劳动者身份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二条自治区根据上一年度各市县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安厅)

第十三条 自治区根据上一年度各市县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在农业转移人口奖励资金中对进城落户数量较多的地区安排资金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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