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新生儿落户政策规定及需要什么材料
从我市卫计委获悉,《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下文简称《程序》)自4月1日正式在全省施行。与以往相比最大的变化是,新生儿仅有父母一方信息也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从政策层面扩大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范围,有效解决了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据我市卫计委相关人士解读,此次《程序》的最大特点是便民,减少不必要的要件。在内容的制定上,从以往市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对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进行了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换发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相关人士说,《程序》中明确规定,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且由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向新生儿出生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向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程序》提出,仅有父母一方的信息也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父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
新生儿母亲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相符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我市卫计委的工作人员表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向我市各个卫计部门发布通知,本签发程序规定内容与以往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文件不同之处,以本签发程序为准。
整理了下列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1.宝宝上户口需要携带的证件
1、入户申办报告。申办人需提供申办入户报告,申办报告内容需要包含:办理入户人员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办理事项(要求入户 X X 地址)、父母亲(即监护人)笔签名、报告日期。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须在申办报告共同签名确认子女登记民族成份。
2、《出生医学证明》。入户时需要提供正、副联,收缴副联,出生证件为国外签发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3、父母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如果父母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生效书),非婚的则提供非婚生育说明。户口簿属家庭户的,提供户口簿首页(即地址页)及个人页;属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即地址页,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及个人页;属街道公共集体户的,则提供个人页。
2.新生儿怎么上户口?
准备好上述证件后,就可以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申领《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根据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指示填好相关内容,宝宝的户口就办好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如果新生婴儿的上户口手续没有及时办理的话,可能会受到一定数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