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户口迁移条件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孝感市公安机关户政业务办理规范
一、户口迁移系列相关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夫妻投靠入户手续
1、申请条件
结婚两年以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申报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单位或社区或居(村)委会签章,户口迁入地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章。
(2)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3)夫妻结婚证、身份证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存留复印件各一份。
(4)属非农业户口投靠的,须出具就业证或下岗证或退休证或有工作单位现已离开单位的相关证明。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或申请人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批。同意落户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迁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准予迁入证明》第现代语文和《户口迁移证》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身份证。
(二)子女投靠父母入户手续
1、申请条件
(1)未成年子女或在校读书或重病、残疾;
(2)父母生活不能自理或身边无人照顾。
2、申报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单位或社区或居(村)委会签章,户口迁入地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章;
(2)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3)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存留复印件各一份。
(4)投靠人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须提供身份证、在读学校证明和学籍;
(5)投靠人年满18周岁以上,属非农户口的,应提供就业证或下岗证或有工作单位现已离开单位的相关证明;
(6)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含两个)投靠父或母的须出具计划生育了结证明书。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或申请人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批。同意落户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迁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准予迁入证明》第现代语文和《户口迁移证》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身份证。
(三)父母投靠子女入户手续
1、申请条件
(1)父母分别年满60周岁和55周岁;
(2)身边无人照顾。
2、申报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单位或社区或居(村)委会签章,户口迁入地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章;
(2)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3)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存留复印件各一份。
(4)被投靠人与投靠人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工作档案或民警调查意见);
(5)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存留复印件。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或申请人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批。同意落户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迁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准予迁入证明》第现代语文和《户口迁移证》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身份证。
(四)非直系亲属投靠入户手续
1、申请条件
(1)未满16周岁或在校学生,其父母双亡;
(2)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被投靠人具有合法收入和住房达到城区人均住房面积,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申报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单位或社区或居(村)委会签章,户口迁入地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章;
(2)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社区证明和派出所户籍证明;
(3)孤寡老人投靠,须提供公证书;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在校生),须提供父母《死亡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4)被投靠人合法收入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
(5)被投靠人、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在读学校证明和学籍原件,存留复印件)。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或申请人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批。同意落户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迁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准予迁入证明》第现代语文和《户口迁移证》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身份证。
(五)收养未成年人入户手续
1、申请条件
结婚满10年,夫妻年龄30岁以上,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无生育能力。
2、申报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单位或社区或居(村委会)、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章;
(2)《收养证》;
(3)收养人结婚证(未婚除外),户口簿、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无生育能力证明原件(存留复印件);
(4)收养人合法收入和《房屋所有权证》;
(5)属送养的,须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户口簿和社区或居(村)委会证明。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或申请人,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批。同意投靠落户的,办理准予入户手续。属送养的,须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准予迁入证明》第现代语文和《户口迁移证》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农业户口收养的,凭申报材料(1)、(2)、(3),由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六)非婚生育子女入户手续
1、申报条件
未婚生育的子女。
2、申报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存留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证明;
(3)社区或责任区民警核实意见、派出所领导审核意见。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由申请人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七)工作调动入户手续
1、申报条件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或合同制工人或垂直单位的干部职工。
2、申报材料
(1)组织、人事部门的调令或行政介绍信及人事部门签章(含垂直单位);
(2)调动人员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3)职工(含垂直单位职工)到劳动部门签章;
(4)随迁人员须提供户籍证明,超过18周岁的应提供就业证或下岗证或有工作单位现已离开单位的相关证明;两个以上未成年小孩随迁的,须出具计划生育了结证明书。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由申请人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迁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准予迁入证明》第现代语文和《户口迁移证》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身份证。
(八)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手续
1、入户条件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手持户口迁移证;
(3)入学前系本市户口或在本市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
2、入户材料
(1)被分配单位的,持派遣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编制卡;属招聘的凭用人单位合同、养老保险手册,连续工作满2年;
(2)回原籍落户的,须入学前或父母因工作调动、住址变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章(入学前的相关资料:注销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或户口簿全户人员页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编号属本辖区的);
(3)托管户口,在教育部门托管的,须凭本人户口迁移证、毕业证、教育部门开具的入户证明落集体户(托管时间三年,期满后迁回原籍,其婚后夫妻子女不能投靠);在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的,须凭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毕业证、委托合同、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入户通知单落集体户;如在城区有合法住房,其配偶属城区常住人口,可立家庭户。
3、入户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由本人或管理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后,到单位所辖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身份证。
(九)专业技术人才入户手续
1、入户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专业证书;
(2)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购买了社会保险。
2、申报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单位意见、户口迁入地派出所意见;
(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3)用人单位合同、社会保险手册、专业证书、管理部门入户通知单。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由单位或申请人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同意落户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迁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准予迁入证明》第现代语文和《户口迁移证》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身份证。
(十)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自建房人员入户手续
1、入户条件
(1)有合法固定的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为当年城区设定数;
(2)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的生活来源。
2、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部门或社区或居(村)委会签章,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派出所领导签章;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和从事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证明;
(4)两个以上未成年小孩随迁的,须出具计划生育了结证明书。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或申请人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批。同意落户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迁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准予迁入证明》第现代语文和《户口迁移证》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身份证。
(十一)投资、兴办实业人员入户手续
1、入户条件
(1)在城区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上,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投资兴办实业者;
(2)三年累计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在城区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大陆的亲属。
2、申报材料
(1)投资业主、企业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入户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入户地的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派出所领导签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投资情况证明(主管部门出具)及纳税税票;
(5)两个以上未成年小孩随迁的,须出具计划生育了结证明书。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或申请人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批。同意落户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迁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准予迁入证明》第现代语文和《户口迁移证》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身份证。
(十二)大中专院校招生入户手续
1、入户条件
被孝感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
2、申报材料
(1)录取通知书;
(2)户口迁移证;
(3)招生计划;
(4)新生入学花名册。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到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或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同意入户的,开具《入户通知单》,到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居民身份证。
(十三)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入户手续
1、入户条件
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由于其他原因而退学。
2、申报材料
(1)原就读学校退学的文件或证明;
(2)户口迁移证;
(3)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后,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按原户口性质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须交近期标准像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居民身份证。
(十四)军队转业干部入户手续
1、入户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
2、申报材料
(1)转业证;
(2)军转办开具的入户证明;
(3)随迁人员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没有办理户口迁移证的,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出具就业证或下岗证或有工作单位现已离开单位的相关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居民身份证编号;
(5)接收单位入户证明。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后,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随迁人员凭迁移证及相关手续办理。入户时,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居民身份证。
(十五)退伍士兵入户手续
1、入户条件
退出现役士兵。
2、申报材料
(1)入伍前户籍证明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和户口簿;
(2)退伍士兵入户介绍信;
(3)退伍证。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到行政服务中心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后,在单位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须交近期标准像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居民身份证。
(十六)随军家属入户手续
1、入户条件(条件之一)
(1)副营级以上军官;
(2)年满35周岁;
(3)服现役年满15年;
(4)边防、海岛军官就地农转非;
(5)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
2、申报材料
(1)师(旅)以上政治部门的介绍信;
(2)《孝感市现役军官家属工作调动(户口迁入)登记表》;
(3)随军家属户籍证明;
(4)属非农户口的,提供下岗证或就业证或有工作单位现已离开单位的相关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作调动的相关手续办理户口迁移。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后,在驻军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居民身份证。
(十七)军队转业自谋职业人员入户手续
1、入户条件
军队转业军官,投靠配偶或父母或岳父母。
2、申报材料
(1)军官退役管理处入户证明;
(2)转业证;
(3)居民身份证编号;
(4)投靠配偶: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存留复印件);
(5)投靠父母、岳父母:相互关系证明(如工作档案家庭成员表或户口簿全户人员或有效关系证明)。
(6)随迁人员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没有办理户口迁移证的,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出具就业证或下岗证或有工作单位现已离开单位的相关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后,在其配偶或父母或岳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居民身份证。
(十八)军队离(退)休人员入户手续
1、入户条件
军队离(退)休人员。
2、申报材料
(1)军队移交地方民政部门介绍信(复印件);
(2)民政局军休办入户证明;
(3)离(退)休证;
(4)军人身份号码。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后,在民政军休所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居民身份证。
(十九)同一县市区乡、镇、场之间户口迁移手续
1、申报条件
同一县市区乡、镇、场之间,因婚迁、回原籍、住址变动、投靠或因生活需要。
2、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证明和户口簿、身份证(存留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3)户口迁入地居(村)委会接收证明、派出所意见(迁入国营农场除婚迁外,需农场领导签章);
3、办理程序
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凭批准手续办理入户登记;16周岁以上人员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换领居民身份证。
(二十)同一乡、镇、场之间户口迁移手续
1、申报条件
同一乡、镇、场内因婚姻、回原籍、住址变动、投靠或因生活需要。
2、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证明;
(2)迁入地居(村)委会接收证明;
(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存留复印件)。
3、办理程序
按以上材料到派出所由所领导审批后,到户籍室办理变动手续;16周岁以上人员须交近期标准像片两张,并换领居民身份证。
(二十)三类特殊情况入户手续
城乡通婚户口
1、申报条件
1990年7月1日前,由于城乡通婚,其配偶进城,农村户口被注销,造成城乡均无户口的配偶及子女(含成年子女)。
2、申报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单位或社区或居(村)委会证明、户口迁入地社区民警调查意见、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章;
(2)投靠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未落户证明;
(3)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被投靠人与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如:工作档案、户籍资料或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
(5)子女已经结婚的,其配偶子女不在其列。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或申请人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入户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两联同时使用,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身份证。
船民户口
1、申报条件
手持船民户口簿的居民,现离开船上作业,要求在陆地常住地登记户口。
2、申报材料
(1)户主或家庭成员书面申请,主管单位意见,常住地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章;
(2)船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或申请人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后,由派出所办理户口名称变更手续。如有出生的,按出生要求登记入户,婚迁的按投靠要求办理。入户时,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居民身份证。
自理粮户口
1、申报条件
手持自理粮户口簿,现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或落城镇居民户口。
2、申报材料
(1)户主或家庭成员书面申请、常住地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章。
(2)自理粮户口簿、身份证(特殊情况除外)。
(3)房屋产权证;
(4)落农业户口的须村或社区出具入户证。,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或申请人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后,由派出所办理户口名称变更手续。如有出生的,按出生要求登记入户,婚迁的按投靠要求办理。入户时,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须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理居民身份证。
二、四项变动登记规定及办理要求
管理户籍的派出所,要认真做好常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四项变动登记台帐,确保辖区常住人口四项变动登记台帐与档案材料的人数一致,通过四项变动掌握辖区人口的自然增减情况和机械变动情况。
(一)出生登记规定及入户要求
1、出生登记规定
(1)实行婴儿出生登记随父随母自愿政策。
(2)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未落户的,现要求投靠父亲,应先随母亲落户后,再申请投靠父亲。需农转非的,按子女投靠父母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3)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已落户的,现要求投靠父亲,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投靠入户手续。需农转非的,按子女投靠父母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4)新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父或母或其他监护人,邻居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或母户口簿、身份证及《生育证》、《生育服务证》,到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入户手续;母属外地,婴儿随父入户的,应到入户地计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政策外出生的婴儿,凭县市区计生局出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或处罚了结证明,以及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2、办理出生登记入户要求
(1)严格审查婴儿登记入户证明、证件及相关材料,对有关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登记规范,当场办理;对材料证件不齐,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并用文字注明补充的材料证件内容,确保第二次办成。
(2)对超过登记入户时间的,要区别情况,因外地分娩或无法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提供相应证明予以办理;人为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未登记入户的,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登记入户;超过一年以上的,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办理规定。
(3)填写《出生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交申报人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4)将登记入户的证件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