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户口迁移条件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一、市外迁入(农转非、非转农)户口审批手续
凡是来我市落户(办理农转非、非转农)的公民,需持原户籍派出所出据的户籍证明和申请办理落户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填写落户审批表,经民警调查是否符合本地常住人口条件,如购房、经商、投亲等,根据情况如实填写审批表或写出调查报告,先由所长审批,再由户籍内勤做网上迁入(变更)审批申请,加盖户籍印章。再将审批表和所有证明材料交给申请人到各分、县(市)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审核后开据准迁证同时做网上同意审批;六区迁入及农转非、非转农到市局办证大厅凭准迁证做网上审批。申请人凭准迁手续到原户籍所办理迁移证后携准迁证和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进行迁入落户。
二、大学生、部队转业军人、刑满释放人员落户手续
大学生凭迁移证和派遣证、部队转业军人凭退伍证及介绍信、刑满释放人员凭释放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填写落户审批表,经民警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交由所长审批,再由户籍内勤做网上迁入审批申请,加盖户籍印章,再将审批表和所有证明材料交给申请人到各分、县、市局户政(治安)大队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做网上同意审批,准予落户。
(一)入学前未迁移户口的毕业生就业后的户口迁移。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二)毕业生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户口迁移。对于毕业后没有找到接收单位并在原籍落户,或就业后已在就业地落户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改派的,可凭改派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就业后超过改派期,与就业单位依法办理解约手续的,对户口已落在原就业地,现在其他城市重新就业的,凭现就业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不符合现就业地落户规定或解约后未重新就业返回原籍的毕业生,可在毕业5年内,凭用人单位解约证明、本人申请到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已婚的可按照夫妻投靠政策,直接向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三)持《户口迁移证》且未正式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落户。对毕业后持《户口迁移证》多年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凭本人申请、《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证明材料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已婚的,可按夫妻投靠政策,向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大中专毕业生因改派造成就业报到地与户口迁移证上迁移地址不一致的,以就业报到证为准,不再要求户口迁移证签发地改迁。
三、集体户口管理
(一)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后没找到接收单位的,可凭毕业证和毕业生主管部门开具的就业报到证,落户于报到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二)正式接收外地大中专毕业生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建立集体户口,毕业生落户不受人数限制。
(三)户口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破产或不存在的,在同一城市其他地址居住的,可按实际居住地原则登记户口;实际居住地如系租借他人住房等原因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在现单位集体户口或直系亲属户口处登记户口。
四、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的户口登记。
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可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