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非婚生子女可申请办理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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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可申请办理户口从三亚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有效解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亚警方决定即日起至明年2月上旬,用近2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此次户口整顿重点是解决超生非婚生子女可申请办理户口从三亚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有效解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亚警方决定即日起至明年2月上旬,用近2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此次户口整顿重点是解决“一人多户”、应销未销户口、应登未登户口、居民身份证号码重错号等问题。将清理撤销“一人多户”三亚警方表示,将加强对籍贯非三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非三亚市且无迁入本市时间地址等可疑户口人员身份核实工作。对于在日常工作和户口整顿中发现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在调查核实后将依照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保留一个常住户口,注销重复户口。警方将通过查询人口信息库,发现信息有“一人多户”可能性的,将向所属派出所发函协查;对属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注销手续而在异地落户的,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将书面通知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注销原常住户口;对属于当事人伪造户口迁移证件落户的,注销非法登记户口;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依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有关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撤销相应户口登记。对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件及非法登记户口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户口整顿工作中,警方将重点开展死亡、在国(境)外定居、应征入伍等人员的户口注销工作。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检索80周岁以上人员,结合社区民警年终人口统计户核工作,核实死亡未销户口情况。对于在日常工作和此次户口整顿中发现公民死亡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等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派出所将依法注销其户口。对于在国(境)外定居或已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等确认,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注销其户口。超生非婚生子女可申请落户据了解,此次整顿中,还将解决应落户而未落户的常住户口,包括新生儿、退出现役、刑满释放等人员的落户问题。对于工作中发现的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原因未落户的孩子,派出所将根据其父母或监护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常住户口,并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对于已在农村地区定居的自流人口,经当地村(居)委会同意,在调查核实后应准予登记落户。对于其他户口待定人员,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解决。证件超期、丢失或多年无户口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视情况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人员,如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在其换领新户口迁移证件或经查询、电话核实等方式查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人员,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对于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恢复其常住户口。对于当地常住人口未申报落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调查核实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人户分离”有望落户现住地此次户口整顿工作,还将妥善处理多种原因引发的部分人员“人户分离”问题。对于“人户分离”人员,警方将尽可能动员其将户口迁到现住地,一时无法解决的将在摸清情况后进行另册登记。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由于市政建设原因导致居民原户口登记地址消失,或因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户口不具实际意义,涉及的居民或职工在同一城市有其他住所,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户口登记地和现住地派出所将加强沟通,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将登记造册,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加强管理。对于职工属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已搬迁或本人及随迁家属工作调动,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应通知单位或主管部门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于辖区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滞留原就读院校超过两年的,派出所将及时通知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动员其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以标注,在这部分人员办理户口、身份证时,派出所也要说服动员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核对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包括居民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姓名、性别、民族、相片、住址差错等现象。警方将结合目前尚未换发二代证人群情况,特别是较为严重的农村地区的情况,在动员或为群众换发二代证时,认真核对户口登记项目。对于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等登记差错项目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依据相关证件、证明给予纠正。对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等登记差错项目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呈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对于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依据居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认真核对自己户口信息,如发现问题务必及时到属地派出所咨询解决。非婚生子女如何报户口市区读者陆女士来电:她有一个朋友,当年没领结婚证生下一个孩子,今年已21岁,孩子父亲失踪多年,孩子至今没有报户口,不知如何办理?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非婚生子女随母报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子女随母报户口有何条件问:一女友是北京人,离异有一子,后未结婚又生一子,因男方是有妇之夫,不愿意公开此事,故只在出生证上填写了母亲一栏,父亲一栏空白,请问这种情况孩子能随母报户口吗?如果能,报户口时需要带哪些东西?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非婚生子女随母报出生,孩子的母亲可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之后,孩子的母亲还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本市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非婚生子女现象正日益收到关注,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问题也困扰着相关的当事人。笔者看法: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及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而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在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上,具体解决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身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身份公证,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比如北京非婚生育婴儿出生登记规定: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长审批。而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如下:“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具有本市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因此非婚生子女在完成相应的手续,上完户口后,是可以享受和婚生子同样的权利,成为社会真正的一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