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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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 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恢复户口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条 件 | 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的我市居民,申请恢复本市户口。 |
申请材料 | (一)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复印件1份,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 (三)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未赴国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新区)公安分局。 |
决定机关 | 各(新区)公安分局。 |
程 序 |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现场核准,在未赴国境外定居证明原件上盖章,材料封袋交申请人签收; (二)申请人持袋封入户材料、办理第二 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需分 别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相应房产证核验。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三)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
时 限 | 当踌理。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
法律效力 | 经各区(新区)公安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复户。 |
收 ⊙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网上预约 | 深圳市公安局户政业务预约平台 |
网上受理 | 无 |
状态查询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