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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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 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 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 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 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 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 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 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三) 父母均为我市人才集体户口,或一方为我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北京没有本人名下合法产权的卓,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 按照“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户口”的原则申报出生登记,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我市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父母人事档案关系已经调往外省市或本市其他 单位,但户口仍滞留在人才集体户内的,其生育的新生儿不能在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其单位已开立集体户的人才集体户口人员,应先将 本人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内,再申请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应出具以下证件证明:

1. 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介绍信、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外地一方为家庭户的持居民户口簿;

2.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父亲或母亲一方系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4.结婚证;

5.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6.出生医学证明,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和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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