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江苏高考二本分数线,江苏高考文理科二本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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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高考二本分数线预测
文科二本分数线:306分
理科二本分数线:312分
往年江苏高考二本分数线
年份 | 考生所在地 | 考生类别 | 批次 | 最低控制分数线 |
2016 | 江苏 | 理科 | 本科二批 | 315 |
2016 | 江苏 | 文科 | 本科二批 | 325 |
2015 | 江苏 | 理科 | 本科二批 | 310 |
2015 | 江苏 | 文科 | 本科二批 | 313 |
2014 | 江苏 | 理科 | 本科二批 | 312 |
2014 | 江苏 | 文科 | 本科二批 | 301 |
2013 | 江苏 | 理科 | 本科第二批 | 312 |
2013 | 江苏 | 文科 | 本科第二批 | 299 |
2012 | 江苏 | 理科 | 本科二批 | 312 |
2012 | 江苏 | 文科 | 本科二批 | 311 |
2011 | 江苏 | 理科 | 本科二批 | 320 |
2011 | 江苏 | 文科 | 本科二批 | 319 |
2010 | 江苏 | 理科 | 本科二批 | 328 |
2010 | 江苏 | 文科 | 本科二批 | 321 |
2009 | 江苏 | 综合 | 普通类本科二批 | 326 |
2008 | 江苏 | 综合 | 本科二批 | 300 |
2007 | 江苏 | 综合 | 本科二批 | 559 |
2006 | 江苏 | 综合 | 本科二批 | 542 |
2005 | 江苏 | 综合 | 本科二批 | 529 |
往年江苏高考三本分数线
年份 | 考生所在地 | 考生类别 | 批次 | 最低控制分数线 |
2016 | 江苏 | 理科 | 本科三批 | 265 |
2016 | 江苏 | 文科 | 本科三批 | 282 |
2015 | 江苏 | 理科 | 本科三批 | 278 |
2015 | 江苏 | 文科 | 本科三批 | 288 |
2014 | 江苏 | 理科 | 本科三批 | 279 |
2014 | 江苏 | 文科 | 本科三批 | 272 |
2013 | 江苏 | 理科 | 本科三批 | 288 |
2013 | 江苏 | 文科 | 本科三批 | 266 |
2012 | 江苏 | 理科 | 本科三批 | 275 |
2012 | 江苏 | 文科 | 本科三批 | 265 |
2010 | 江苏 | 理科 | 第三批本科 | 277 |
2010 | 江苏 | 文科 | 第三批本科 | 283 |
2009 | 江苏 | 综合 | 普通类本科三批 | 288 |
2008 | 江苏 | 综合 | 本科三批 | 248 |
2007 | 江苏 | 综合 | 本科三批 | 500 |
2006 | 江苏 | 综合 | 本科三批 | 480 |
2017年高考加分政策公布
近日,为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教育部公布了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规定明确了2017年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最高可降低20分录取。同时要求进一步增加支援中西部地区和录取率相对较低省份的招生名额,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积极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倾斜。要求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上海、浙江要进一步完善录取方案。
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1)省级优秀学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
(6)获得省级招委会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
降分录取不超过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同时以上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
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这些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因公牺牲军人,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
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
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
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
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进一步增加支援中西部地区和录取率相对较低省份的招生名额。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积极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倾斜。
逐步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国家、地方、高校三个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纵向流动的渠道。有关高校要充分考虑农村学生特点及相关地区基础教育实际,简化招录程序,探索适合农村学生的招生办法,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落实和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都能在流入地参加高考,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
进一步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上海市、浙江省要细化完善录取方案,强化录取平台的测试和模拟演练。其他省份要指导所属高校积极配合做好在上海市、浙江省的招生计划安排、招录政策衔接等工作。部属高校要带头配合、支持做好试点省份的录取工作。
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对于自主招生等招生类型,上海市、浙江省要依据往年录取情况合理确定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有关高校要将录取优惠方案调整为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增加一定分值,达到要求的考生予以录取。2017年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要积极借鉴试点经验,结合本地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研究制订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推进分类招考成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规范面向初中应届毕业生的“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高职贯通招生。进一步扩大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比例,使分类考试录取成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
改进投档录取方式。进一步推进减少高校招生录取批次改革,有关省份要科学、合理地安排考生志愿(包括征集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办法及录取工作流程。合并本科批次的有关省份,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划定特殊类型招生最低录取文化课分数线,不得低于合并批次前的相应要求。
进一步强化招生工作规范管理
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管。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属高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
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
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
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高考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据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