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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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院部委码:12861

  第七条 学院是闻名遐迩的花园式学府,是读书学习的理想园地。学院滨江校区位于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学院长安校区位于杭州湾北部的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科教新城。其中,机械工程学院、电气电子工程学院、材料工程学院的办学地点在长安校区;汽车工程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经贸管理学院、设计与艺术学院、人文社科学院的办学地点在滨江校区,中外合作专业办学地点在滨江校区。

  第八条 学院性质:学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公办的全日制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家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认证高校、浙江省首批唯一有2个四年制高职人才培养试点项目专业的高职院校。

  第九条 联系电话及网址

  1、招生办咨询电话:0571—87773018 86888207(传真)

  2、中外合作专业咨询电话:0571—87772677

  3、艺术类专业咨询电话:0571—87772681

  4、纪检监察室电话:0571—87773090

  5、E-mail:zimezsb@163.com

  6、学院网址:www.zime.edu.cn

  7、招生网址:zs.zime.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全面系统、实事求是地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特色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分专业计划,负责制定分省生源计划;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依据。每年的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范围:经教育部批准,学院面向浙江省、河南省、甘肃省、安徽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福建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等省、自治区招生。

  第十五条 依据浙江省相关政策,学院招收退役士兵生源70人。该类生源按照大类招生,其中机械设计制造类包含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专业;自动化类包含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专业;计算机类包含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工商管理类包含国际贸易实务、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工商企业管理专业。被录取新生可在录取大类所含专业中自由选择专业,具体选择专业方式及时间请关注学院招生网相关通知。

  第十六条 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不限应届生和往届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学院以英语教学为主,高考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要求:无。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院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考试机构监督的原则,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德、智、体、美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考生要求其中一门选测科目为物理,并且选测科目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均应达到C级及以上的考生方可报考学院。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委)确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及投档比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业志愿录取规则:对于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规则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江苏省考生根据“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进行录取。即: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够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投档,依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并服从专业调剂,将被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数级差:无。

  第二十五条 专业加试要求:无。

  第二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 当投档总分相同时,参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单科考察优先顺序为:单考单招中职考生为:专业理论、数学、语文、英语;普高文科考生为: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素质评价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普高理科考生为:数学、语文、英语、综合素质评价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其中江苏省单科考察优先顺序为:数学、语文、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政治、综合素质评价。经过单科排序后分数仍相同的考生学院将综合考虑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获奖情况、考生特长等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不录取诚信有不良记录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 学院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法人代表丁金昌院长。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学院招生网录取查询及寄发的录取通知书等。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普通专科(高职)专业修完规定课程并考核合格,颁发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数控技术(中澳合作)、国际贸易实务(中澳合作)等专业为学院中澳合作办学专业(浙江省院校代码为0135),以上专业修完学院与澳方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且通过澳方的注册考试后,将获得双文凭,即: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和澳方Advanced Diploma of Engineering Technology[工程技术高级文凭(数控技术)]、Advanced Diploma Of Business(International trade) [商务高级文凭(国际贸易实务)];物联网应用技术(中美合作)专业(浙江省院校代码为0135)为学院中美合作办学专业,修完学院与美方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即可获得: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和美方的课程结业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of Applied IOT (Internet of Things) Technology。

  第三十二条 学费标准: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等有关收费规定,各专业学费标准以浙江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额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 奖助学政策:学院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采取了以下奖助学措施: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企业奖学金(按照有关校企协议确定),具体奖助学金评选办法见当年的《学生手册》。

  第三十四条 根据《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学院设置了优秀新生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5000元/人

  二等奖学金 3000元/人

  三等奖学金 1000元/人

  备注:高职提前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参与新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十五条 具有保送资格、并保送到学院被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新生特别奖学金:

  一等特别奖学金 2000元/人

  二等特别奖学金 1000元/人

  第三十六条 成绩优秀或在某一专业有明显专长并已取得相应成果的学生,可以根据《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专业调整,具体事项详见当年的相关通知。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规定

  1、资格审查:新生入校后,学院在1个月内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档案:被录取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毕业中学(或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招生机构)领取考生档案,并在报到时将该档案交至学院。

  3、缓期报到: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凭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将取消入学资格。

  4、新生户口:根据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学院录取的新生户口由新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愿迁入:同意转入学院的,报到时请携带户口迁移证至学校,新生户口性质原是农业户口的将转为非农业户口;不愿将户口迁入学院的新生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开具户籍证明(浙江省考生携带户口薄复印件),并于报到时带至学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院以往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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