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兴湘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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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和“阳光工程”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办学性质、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是2001年8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1月通过教育部审批确认,由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湘潭大学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办学地点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第二条 学院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1、母体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院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协调学院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2、学院设立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落实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有关招生的决议、决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3、湘潭大学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学院招生政策的贯彻和招生录取原则的执行,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共计1280人,面向湖南、福建、云南、新疆、陕西、浙江、广西、广东、江西、重庆、海南、贵州等12个省市(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条 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2、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执行生源所在省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4、对进档考生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择优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专业分配。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高考体检标准、所报考专业均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总分低且录取额满等情况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

 第五条 体检标准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男女比例

  不限制各专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七条 语种要求

  外语类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 收费标准

  按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独立学院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学历及学位证书颁发

  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奖励与帮助措施

  1、目前学院设有学年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20余项奖学金。此外,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国家助学贷款。

  2、学院设有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内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按劳计酬。

  第十一条 附则

  1、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邮 编:411105

   电 话:0731-58293847 58293832 58293680 58293681

  传 真:0731-58293847

   网 址:http:// xxxy.xtu.edu.cn/

   E_mail:xxzhaosheng@163.com

  2、本章程由湘潭大学兴湘学院负责解释。

   3、本章程适用于湘潭大学兴湘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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