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考招生简章录取分数线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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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3、办学层次:专科

4、办学性质:公办

5、学习形式:全日制、全部住校学习

6、学校校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368号,无分校

7、外语语种:不限

8、男女比例:不限

9、基本概况: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56年,是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一所学科门类齐全,面向全国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隶属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2000年被教育部批准为全国首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单位。以优秀成绩通过了教育部、财政部组织的示范院校验收,成为名符其实的全国示范性院校。被教育部评为全国就业五十强院校,学校就业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8%以上;签约率保持在80%以上。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以北京市管理为主,学校占地360亩,学校现有机电工程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建筑与测绘工程学院、基础教育学院、经济管理系、文法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等7个院、系、部,33个专业,目前全日制在校生6400人。

第三条 学费标准:6000元/人.年

第四条 住宿费标准:900元/人.年(6人间);550元/人.年(8人间)

第五条 招生机构

1、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北京市和有关省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依法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3、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或者单位在校外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4、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5、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和技术培训。

第六条 招生计划

1、学校按照相对稳定规模、重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突出学校办学特色的指导思想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2、学校招生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是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校自身办学条件和学校《专业结构调整方案》编制。

3、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4、学校高考招生计划分为普通高考文科、理科。我校根据各省、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录取时,我校将根据报考的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无相关科目成绩或者加试要求,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的情况下,招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3、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4、对考生加分的处理按有关省、市招办的规定执行。认可相关省、市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则,考生政策性照顾加分投档时计入总分,安排专业时,以考生的总分为基准,兼顾专业志愿顺序。

5、如果第一志愿考生上线人数不足该专业招生计划一半时,学院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该专业进行保留或者取消,该专业志愿考生转入其它志愿专业录取。

6、招生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和有文、体特长的学生,并优先考虑满足专业志愿。

7、对于北京市考生:在高考成绩(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达到高职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考生分数(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合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投档时按顺序检索考生志愿,只要考生会考成绩符合所报专业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招生计划未满,考生将被此专业录取。

8、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市的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9、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10、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注意事项等录取手续全部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发给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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