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本科招生章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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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江苏的考生,根据江苏省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校的录取实际,对江苏省考生进档后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院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同等情况下,文化考试成绩优秀考生优先录取。如录取原则与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相冲突时,执行考生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享受政策照顾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考生身体2dd7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我院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jtwy.cn

电话:022-23910371(含传真) 022-23910195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51号

邮编:30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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