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二)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八条我院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和广西崇左市物价局核定的专业培养费标准计收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新生入学
第九条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办理有关入学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七天不到校报到注册又没有说明特别理由的考生,学院有权取消
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就读专业,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要经教务处处长、教务副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被录取考生的户口,可由学生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迁移,如办理户口迁移,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入统一填写:广西崇左市壶兴路339-1号。
第五章奖学助学
第十三条为帮助和鼓励学生更好的完成学业,学院针对全日制普通专科生设有各类奖学金;还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等。
第十四条学院承诺: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措施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学生补助;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以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六条根据各省(区、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情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经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