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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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深入贯彻实施“阳光招生”,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河池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0605。学校地址:广西宜州市龙江路42号,邮政编码:546300。

第三条河池学院属公办性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是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河池学院普通本科及高职高专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我院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负责全程监察,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院主要面向广西全区及河北、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安微、山西、云南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本科新生;面向广西全区招收普通专科(高职)新生,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在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统一组织下,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进行。

第九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为主要依据,以及考生的填报志愿、身体健康状况、思想品德考核和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条投档比例在1:1~1:1.2的范围内,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投档比例;并由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按有关招生政策进行投档。对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考生,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分照顾录取。录取通知书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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