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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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教育以学生为本,更好地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为优秀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长大教字[2009]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三条各专业转入人数由学校和专业所在学院协商确定,原则控制在专业年级总人数的5%左右,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适当控制转入人数。

第四条本办法中按百分比计算转入、转出人数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转专业工作在新生入学一年后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每年只办理一次。

学生转专业应依据下述原则进行:

1.理工类专业学生可以相互转专业;文科类专业学生可以相互转专业;理工类、文科类专业学生可以转入文理兼招专业;文理兼招专业学生可以转入文科类专业。

2.按艺术类招生,加试科目相同的艺术类专业可以相互转专业。

3.文科类专业与理工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相互转专业。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5.转专业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志愿相同的,按照考试课的相对平均学分绩点排序;再相同的,依据学校公布的各专业优先接收条件排序。

相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RGPA=GPA-∑GPA/K,

其中:RGPA为学生相对平均学分绩点,GPA为学生平均学分绩点,K为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总数,∑GPA为这些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之和。

6.申请转专业学生可填报四个志愿。填报志愿数不足且所填报志愿不能满足时,视为自动放弃;填报的四个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视为转专业不成功,不再提供转专业机会。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2.专科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

3.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4.正在进行(或受到过)学籍处理的学生;

5.参加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批工作。

1.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下发转专业通知并对转专业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审批学院拟定的考试课相对平均学分绩点相同情况下的各专业优先接收条件和拟转出转入学生数,审定各专业拟接收学生名单,受理学生申诉等。

2. 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以及相关专业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为:拟定本院可接收转专业的专业、拟定各专业可转入、转出的学生人数,报教务处核准;在拟转入学生考试课相对平均学分绩点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转入专业特点制定优先接收条件;负责学生咨询与报名。

第四章转专业的条件

第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第一学年修读结束、即将进入第二学年修读的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

2.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3. 第一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且所有考试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的年级前5%(位于本专业年级前5%的学生如不转专业,排在后面的学生不可以递补);

4.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5.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五章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每年6月初,学校下发转专业通知,接收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相关规定,提出拟接收专业、学生数及拟转入学生考试课相对平均学分绩点相同情况下的专业优先接收条件,并于6月中旬上报教务处。

第十条接收学院的上报材料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于7月初公布,各接收学院须安排专人接受学生咨询。

第十一条 第三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各学院组织完成学生转专业报名及资格审查。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根据本人意愿及拟转入学院的接收条件填写《长春大学本科优秀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包括成绩、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专业年级排名和考试课的相对平均学分绩点等),并将《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表》与《长春大学本科优秀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同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第三学期开学第二周内,教务处依据申请转专业学生所填报的自愿及转专业的基本原则,初步确定各学院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提交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名单需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转专业学生名单向学生所在学院下发学籍异动通知单,各转出学院通知学生并做好相关工作,各接收学院做好接收准备,转专业学生办理课程改选手续。

第六章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五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第三学期进入新专业就读。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在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可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各学院协助。

第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1.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作变更。

2.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已领的教材不再退回学校,进入新专业学习的第三学期的教材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解决。

3.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住学生宿舍(跨校区的除外)原则上不作调整。

4.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直接载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与学分记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班级已经开设完毕的必修课程,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修读。

6.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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