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高考猫根据往年的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有哪些好的专业
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名单:智能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特殊教育
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1个)(专科层次):秘书(2001年)
教育部、财政部“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建设专业(2个)(专科层次):电子信息工程技术(2011年)、物流管理(2011年)
河南省教学改革示范专业(3个)(专科层次):秘书(2005年)、装潢艺术设计(2005年)、旅游管理(2005年)
河南省教学改革试点专业(3个)(专科层次):计算机信息管理(2005年)、装潢艺术设计(2003年)、旅游管理(2003年)
河南省特色专业建设点(6个)(专科层次):装潢艺术设计(2007年)、旅游管理(2008年)、食品加工技术(2009年)、建筑工程技术(2010年)、物流管理(2011年)、机电一体化技术(2013年)
河南省高等学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专业(5个)(专科层次):机电一体化技术(2012年)、应用化工技术(2012年)、旅游管理(2013年)、应用电子技术(2014年)、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2014年)
三、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怎么转专业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特长和个性,加大优秀学生的培养力度,特制定学生转专业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专科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进行,本科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上学期进行,三年级以后(含三年级)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条 学校对调整专业的学生名额实行总量控制,每个专业转出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当年录取总人数的10%。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年级转专业的学生高考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0%。
(二)二年级转专业的学生一年级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0%。
(三)确有所长,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四)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有资质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不能从低录取批次转入高录取批次。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艺术、体育类;文科类不能转入理工类。
(三)定向生、委培生不得转专业。
(四)对口招生、单独(自主、特殊)招生等相关专业不得转入转出该专业。
(五)拟转入专业的班级人数超过正常容量的。
(六)已有转专业经历者(包括提出申请未获批准者)。
(七)转专业工作开展前有不及格课程者、受纪律处分者、应予退学者。
第六条 程序和日程
(一)新入学学生(专科学生)转专业在新生军训结束后,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所在专业的高考成绩进行排序,转出人数不多于当年度本专业招生人数的10%;学院汇总后转给拟转入学院,拟转入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二年级学生转专业每年5月上旬进行,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资源等情况,向教务处报每个专业可接收转入的学生名额及考核办法,原则上接收人数不多于专业年级人数的10%。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6月上旬学校发布转专业工作安排,公布考核办法及工作程序。
(三)第二学期成绩期末考试出来后,学院要及时对各专业学生的一学年成绩进行排名并通知学生,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申请转专业时只能填报一个专业。学院对申请学生资格进行审核,推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大类或专业人数的10%。。
(四)第三学期第一周,学院将推荐学生的材料送交转入学院,转入学院组织考核,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
(五)第三学期第二周,学院将拟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改选课程。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转入学院对转入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认定,并组织学生补修相关课程;学校将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
第九条 转专业的学生可在新转入专业试读一个月,如不适应,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可退回原专业学习,但不得申请再次转专业。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需对转专业工作高度重视,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监督,自觉接受校纪委、监察室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学校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