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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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以及《闽江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二)学生转专业必须维护教育公平,操作程序上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加强和保护基础性、急需专业人才培养的原则

1.对于本科教育的工学学科门类和高职高专教育的电子信息等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累计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

2.对于本科教育的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和高职高专教育的财经、公共事业等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累计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转出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3.对上述1、2点提及的相关专业外的其他专业,转出和转入累计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四)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在同科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

第二条经高考统招录取的二年级以下(含二年)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能提供省部级以上的相关学科竞赛、发明、创造及科研成果的奖励证明,说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总学分绩点名次在本系(院)本专业本年级前15%以内,且转出或转入人数累计未超过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二等甲级以上)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

(四)藏族等享受少数民族政策优惠的学生,经学校认定确因所学专业核心知识内容与高中阶段基础知识相差极大,且由于基础差无法继续在本专业继续学习。

(五)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且本人愿意转专业后跟到下一级学习。

(六)休学复学者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重新入学的,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时,学校出现因故学科调整,或某专业停招等情况,而无法安排在原专业学习。

第三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录取时生源地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的学生转入本科一批;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转入不同招生院校代码的合作办学类专业;由一种培养方式转为另一种培养方式(如高职单招与普通高职高专、专升本与普通本科、非术科与术科之间);免费师范生(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除外);由较低学历层次转为较高学历层次;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学生(含定向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等)。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四)已转过一次专业,再次申请转专业。

(五)本系(院)本专业同年级转系(专业)累计人数已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时总人数的转入或转出规定比例以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六)在休学期间或已达退学处理的,或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七)无正当理由者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四条学生转系(专业)办理程序

(一)学生转系(专业)一般每学期审批1次,各系(院)根据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按通知时间向教务处报送相关年级、专业拟接收的学生人数和考核方案。考核方案包括接收条件、考核内容(主要为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学习能力、学习兴趣、特长等)、考核方式等。

(二)教务处汇总、审核、审定各系(院)拟接收的学生人数和考核方案,并向学生公布各系(院)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及考核方案。

(三)有转专业意向并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个人转专业申请和按规定必须提交的足以证明必须转专业的相关材料,填写《闽江学院转系(专业)申请表》,报送到学生所在系(院)教学秘书处。

(四)学生转专业的相关材料由转出系(院)负责审查,系(院)领导签注意见后送教务处汇总。系(院)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查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各专业转出学生人数是否超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等。

(五)教务处根据各系(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转入系(院)。转入系(院)根据已公布的方案及考核成绩,确定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转入专业及年级,报送到教务处学务科汇总。

(六)教务处召开处务会议,审议各系(院)报送的考核结果及接收意见,对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未经学校审批、发文,自行转系(专业)的均为无效。

第五条学生转系(专业)考核规定

(一)按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转系(专业)的学生,应接受转入系(院)的考核。各系(院)成立学生转专业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组长由系(院)主任或分管教学的副主任担任。考核小组应严格按照公布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由笔试和面试相结合。于学期结束前完成转专业考核。

(二)按第二条第三、四、五、六款的规定转系(专业)的学生,可以不参加笔试和面试考核,但应提供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审批表,以及有足以证明必须转专业的相关材料。如因学生患病原因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应提供相关规定级别的成果或专家证明等。相关系(院)根据已审定的学生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审批表以及有足以证明必须转专业的相关材料,由系(院)学生转专业考核小组集中讨论、研究和决定。

(三)考核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和择优选用。

第六条转系(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

(二)按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六款规定转系(专业)的学生,所获得的原专业和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学分数大于(含等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同期总学分数的二分之一时,可编入所转入专业的同一年级学习,不足二分之一时,应编入所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所缺必修或限选课必须循序渐近地进行补修,应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转学、转系(专业)学生的学分折算

(一)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教学要求、学分数高于转入专业,或等同于转入专业的,原专业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可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标准计算;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教学要求、学分数低于转入专业必须重新修读,但可以根据自己对本课程知识掌握的情况申请部分免听。

(二)学生转专业前修读课程,与转入系(专业)不同的,其所取得的学分可根据课程性质与内容,作为校级相应类别的公共选修课或本专业任选课学分。

第八条其他

(一)享受某种特殊专业补贴者转入非享有特殊补贴的专业,必须退还原已享有的补贴费。

(二)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或低于原专业者,须补足或退还转入当年学费差额,以后按转入专业标准交费。

(三)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原已领取的教材自行负责处理;新专业教材由教务处积极协助补订,但若教务处经努力无法订购到,则由学生自行解决。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级学生起实行,其他有关转专业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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