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福建高考加分政策,福建高考加分政策解读
福建高考加分政策,福建高考加分政策解读
一、取消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
从1月1日起,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者等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具体项目内容见附件)。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保留加分资格,加分分值调整为5分。
上述全国性加分项目取消以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其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对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二、保留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
烈士子女,山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等4项加分分值为10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分分值为5分。
三、取消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从1月1日起,取消“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填报省内高校部分农林类专业考生投档时加10分”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创新成果竞赛一等奖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保留加分资格,加分分值调整为3分。
四、保留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保留“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设区市及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2项,加分分值调整为5分。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上述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加分项目的,在录取时,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
下一步,福建省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教育部文件精神,做好高考加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学校要精准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高考加分的政策规定,做好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和公示工作,维护高考公平公正,确保政策调整平稳顺利实施。
附件:福建省高考加分对象和加分分值
一、下列考生文考总分加5分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者。
1月1日起,获得上述第2、3、4、5项有关奖项、名次、称号者,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二、下列考生文考总分加10分
1.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烈士子女。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三、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文考总分加3分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按研究学科分为数学、计算机科学、物理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工程学、动物学、植物学、微生物学、医学与健康学、化学、生物化学、环境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等13个学科)创新成果竞赛一等奖者。
1月1日起,获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者,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四、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文考总分加5分
1.设区市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上述2个加分项目。
此外,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1月1日起,获得上述项目有关称号者,不再具备高考同等条件优先录取资格;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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