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为了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人兴趣,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首都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05]45号}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转专业的条件
(一)学生进校一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某些方面确有突出才能,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申请转入其他专业,还须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高考分数达到申请转入专业同年级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2.转出院系同意转出,接收院系考核合格后同意转入,教务处批准;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还需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出具同意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在校期间受过处分;
2.音乐、舞蹈、美术等艺术类专业学生跨院系转专业;
3.入学未满一学期;
4.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
二、转专业的程序
1.教务处公布转专业的安排及要求;
2.院系将各专业当年转入和转出的专业、学生数、接收条件、考试科目和考试方式等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网上公布全校转专业信息;
4.学生向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递交书面转专业申请,提出转专业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院系同意后填写《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5.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校规定及实际情况在申请表上进行审批,并报送教务处审核;
6.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各院系通过笔试或口试方式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在本院系内转专业的学生也应参加考核),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
7.转入院系将考核情况及拟转入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复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院系教学办公室负责通知学生到教务处、数字校园中心、学生处、财务处、学宿办等相关单位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其它
1.学生转专业一般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办理,过期不予办理;
2.学生转专业后,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编入转入专业的同年级或低一年级学习,并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能毕业;
3.转专业学生一般不延长学习年限;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4.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学校批准之前,必须在原专业坚持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转专业申请一经学校批准,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它专业;
5.院系同意转出的人数为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0%左右,接收比例一般为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0%左右;
6.师范专业学生转入非师范专业后,从转入的下一学期起,不再享受师范生助学金待遇,同时应按转入专业的要求交纳学费;非师范专业学生转入师范专业后,从转入的下一学期起,享受师范生助学金待遇,并免除学费。
7.按院系大类招生试点学生,在完成基础阶段学习任务后,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学习兴趣,经本人申请、院系考核同意,可在本院系范围内选择专业。
8. 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院系与有关任课教师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院系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任意选修课记录。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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